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四川省招考委《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66号)、《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体类专业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考委〔201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决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艺术类专业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的投档模式及调档比例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规定的投档模式和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体育类专业本科、专科及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对文化成绩可提出高于省录取控制线的要求作为投档条件之一)排序确定考生的位次(体育类专业统考总分保留2位小数),再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学校投档。在对考生位次排序时,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文化统考中语文、外语科目顺序及该两科单科分数高低依次排序。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以及经批准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可以选择全投模式。省内及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省内及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高职(专科)调档比例可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由学校确定。省属院校艺术体育类免费师范第一志愿的调档比例为120%。
招生学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仅适用于艺术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艺术类第一志愿补投档、艺术类第二志愿(全部投档模式除外)、第三志愿和艺术体育类征集志愿的投档,均按招生计划余额的100%投档。
体育类本科、专科批的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在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院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在105%以内,未报送的首次模拟按105%执行),进行生源模拟和信息交互。通过两至三次信息交互后,省教育考试院与院校协商确定最终的调档比例,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即不补投,未完成的计划均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五条 录取工作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体类本科批及专科批共3个批次进行,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所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
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普通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录取前,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业务培训和上岗后的监督管理。录取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我省今年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办法。招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文化总分、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
4.高校录取新生,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择优录取,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考生的各志愿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院校后续志愿按缺额1∶1投档,招生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录取最低分以上的,学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考生,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退档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表),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详见《关于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6〕105号>)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拟录取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个别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招生计划数、录取规则及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